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54752号“韩懿莹 MI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82号
申请人:上海永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4752号“韩懿莹 M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3295号“um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53725号“Miss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32880号“芈私大小姐M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17195号“诗俐源Miss s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53448号“Miss s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465195号“Miss s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053710号“miss 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360百科、百度百科、韩懿莹微博、相关媒体平台直播、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五、六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的汉字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