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856846号“点滴医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88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6846号“点滴医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023774A号“点滴贷”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2980号“点滴理财”(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628126号“点滴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能够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点滴医保app界面打印件、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三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异议审理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共存协议。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三作出予以驳回的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点滴医保”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点滴”,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咨询、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咨询、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经纪”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咨询、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经纪”服务以外的“金融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除“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咨询、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经纪”服务以外的“金融信息”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三,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其次,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医保”,使用在金融信息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