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积善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260431号“积善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83号

       

      申请人:烟台积善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0431号“积善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12182号“积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32255326号“一誠 堂善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部分驳回,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9320451号“積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商品不类似,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异议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我局对引证商标二在“元宵、饺子”商品上作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积善堂”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积善堂”、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積善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膏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膏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饺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