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醉潮楼ZUI CHAO L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17110号“醉潮楼ZUI CHAO L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89号

       

      申请人:上海潮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7110号“醉潮楼ZUI CHAO L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4898号“醉潮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餐厅”等服务项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对引证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酒吧、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