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27198号“Mr.j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20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利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7198号“Mr.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5083061号“MR.JIANG PHOT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02732号“周四贱Mr.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14460号“蒋先生Mr.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80531号“MR.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303392号“江太太 牛肉麺Since 1972 Mrs.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229670号“相先生Mr.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状态,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r.jiang”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四“Mr.jian”、引证商标五显著部分之一“Mrs.JIANG”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之一“Mr.Jiang”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