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BURST D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20573号“STARBURST DA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28号

       

      申请人:星暴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573号“STARBURST 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7837526号“星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37519号“starbur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1月22日已被我局分别以(2019)撤第W053418号、(2019)撤第W053421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