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20576号“STARBUR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35号
申请人:星暴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576号“STARBU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7549号“星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2973号“STARBUC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且申请人正积极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以期就商标共存事宜达成一致,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第31234153号“STARBURST”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关于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