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64388号“行走的咖啡地图walking
coffee m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50号
申请人:北京屋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4388号“行走的咖啡地图walking coffee m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7530号“走咖 WALKIN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行走的咖啡地图walking coffee map”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走咖 WALKING COFFEE”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