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634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08号 - 申请人:中英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63457号“小碗抹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08号

       

      申请人:中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457号“小碗抹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1977号“小碗布丁 BOWL PUD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42880号“小碗 XIAO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86669号“小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其余服务上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碗布丁”、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