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洋河股份YANG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99987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20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9987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4191091号“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1156639号“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5805963号“它山堰TUOSH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71278号“苏尔达SUER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71292号“苏尔达SUER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