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89663号“MI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11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9663号“MI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54108号“MiI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03381号“MI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具有一定区别,商标来源及含义区别明显,整体视觉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整体表现形式易于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延续了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小米商标的商誉,相关公众已经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百度搜索截图、网络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OT”与引证商标一“MiIOT”、引证商标二“MIOT”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