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FRIS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58283号“FRIS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01号

       

      申请人:旭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8283号“FRI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75369号“FRI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驳回,第4949023号“FRI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服装带、背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第6409474号“FRI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第13127149号“FRIS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00550号“活蹦乱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28531号“活蹦乱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未赋予受托人“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的代理权限。故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FRISK”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游泳衣、婚纱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紧身衣裤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游泳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