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88333号“绵柔之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23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8333号“绵柔之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3151015号“风景廊道FENG JING LANG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35252号“三益民生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08851号“蒙山长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75261号“大水川DASHUI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