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ack Wolfsk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034004号“Jack Wolfsk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19号

       

      申请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4004号“Jack Wolfsk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与第10150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冲突的复审服务,即为“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03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和呼叫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材料、产品手册、媒体报道、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两项服务以外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商业审计;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