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90213号“骏耀东方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67号
申请人:湖北东方红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0213号“骏耀东方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骏耀东方红”该标志含“东方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