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156988号“滴滴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7153号重审第0000001354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7153号《关于第25156988号“滴滴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4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2934368号、第22932209号、第229343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通知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