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05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5426号重审第0000001486号
申请人:GOYARD ST-HONORE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542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605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2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5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无效宣告程序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06日第1673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无效宣告程序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畅
何旭卓
朱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