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398173号“新分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4330号重审第0000001348号
申请人:新分享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4330号《关于第28398173号“新分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3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0888075号“分享新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20日,第1660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2949446号“分享煮鱼坊FEN XIANG ZHU YU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