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3061036号“MAM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6435号重审第0000001322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6435号《关于第23061036号“MAM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3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118512号“mam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对申请商标在“婴儿车”等类似商品上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12月27日,第1629期)。
2、第6155925号“MA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3月27日,第1593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6060779号“宝贝爱MA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