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2790152号“VIRGINIABL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3611号重审第0000001409号
申请人:曼尼菲图科罗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3611号《关于第22790152号“VIRGINIAB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94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38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英文“VIRGINIABLU'”和图形组成,“VIRGINIABLU'”整体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虽然其中“VIRGINIABLU”的含义为弗吉尼亚州,但是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不易将申请商标中的部分拼写单独认读,且申请商标除了文字部分还包括图形部分,故申请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第20438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VIRGINIABLU”的含义为弗吉尼亚州,但是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不易将申请商标中的部分拼写单独认读,且申请商标除了文字部分还包括图形部分,因此,申请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VIRGINIABLU'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