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63635号“M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06号
申请人:诺姆德戈尔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3635号“M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4750号“MOX”商标、第29007494号“MOOX DESIGN UNION”商标、第34311027号“MQX”商标、第5034296号“穆麒旭;MQ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市场策略;市场分析;飞行常客计划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业务的经营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商业管理顾问;临时性商业管理;商业组织和管理的咨询服务;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替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信息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市场策略;市场分析;飞行常客计划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业务的经营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商业管理顾问;临时性商业管理;商业组织和管理的咨询服务;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替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信息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