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95542号“海天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17号

       

      申请人:江西井冈红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5542号“海天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345279号“海天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