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939005号“阿里乐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360号
申请人:乐山阿里乐米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9005号“阿里乐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阿里乐米”和字母组合“A LI LE MI”构成,虽然申请商标中包含中文“阿里”,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