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92560号“Y&Z 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54号
申请人:东莞市英姿丽人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2560号“Y&Z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0598号“BEAUTY 100”商标、第53048号“美丽”商标、第35330975号“BEAUTY 美颜”商标、第34150036号“BEAUTY CHI CHI”商标、第33856789号“金凌满 BEAUTY FULL OF”商标、第17159156号“BEAUTY”商标、第13480424号“BEAUTY”商标、第13070063号“JBEAUTY”商标、第17422698号“Y-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已被驳回,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注册商标“Y&Z Beaute”的延续,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9年11月13日,截止到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引证商标三、四、五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注册并不影响本案的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