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573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67号
申请人:戚付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7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2813号“木兰乐村MULANLECUN及图”商标、第9321503号“本源及图”商标、第19677695号“创良CHUANG L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在第35类上的商标已经通过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