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14172号“李记乐宝 LIJILEB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47号
申请人:四川李记乐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4172号“李记乐宝 LIJILE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8790号“李记乐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予以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璇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