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RO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972444号“HEROS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56号

       

      申请人:温州禾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2444号“HERO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4374号“HER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经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前五个字母相同,二者在字母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管子凸缘商品在商品的原材料、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