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E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3161H2号“NE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672号

       

      申请人:KEYSIGHT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03161H2号“NE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第12934185号“ne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4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