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61901号“Cloro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95号
申请人:杭州墨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61901号“Clo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4518401号“CLO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236316号“COLO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