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815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848号 - 申请人:深圳市比量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81571号“比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848号

       

      申请人:深圳市比量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1571号“比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通过申请人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极具显著性。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资料、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比量”指定使用在“商业数据分析”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