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74428号“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07号
申请人:南京沪腾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4428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796673号“铁浩TIEHAO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75258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29724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18578号“红鼎 HONDEAN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49837号“DT DAR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34015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H”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字母“H”相同,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五文字“DT”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指定使用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