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51301号“WRIGLEY'S
DOUBLEMI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21号
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1301号“WRIGLEY'S DOUBLEM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1603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薄荷味)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