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滴滴互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143988号“滴滴互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42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3988号“滴滴互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滴滴”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1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62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412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135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1350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四、五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介绍、专项审计报告、引证商标四、五转让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一、三无效宣告决定书、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申请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书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五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滴滴”,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经纪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