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6040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01号
申请人:卷藤逻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4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77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人所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6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人所有,双方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