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N-2 BIOSTIME HMO PL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51259号“SN-2 BIOSTIME HMO

    PL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03号

       

      申请人: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1259号“SN-2 BIOSTIME HMO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7370179号“SN-2PLUS”商标、第14515592号“SN-2-PLUS”商标、第17317758号“亲和均衡配方 SN-2 PLUS”商标、第17370178号“SN-2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其已经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材料说明共存事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各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果肉;果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已分别《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