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157504号“微粒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04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7504号“微粒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26539079号“微粒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