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87001号“港角记 猪扒包 GANGJIAO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78号
申请人:黄泽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7001号“港角记 猪扒包 GANGJIA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00841号“港角GANGJ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港角记”、对应的拼音文字“GANGJIAOJI”、“猪扒包”组合构成,“港角记”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港角”,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