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567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0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6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93151号“ARE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86662号“山东高速 SD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85111S号“A AREVA FORWARD - LOOKING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87894号“AREV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79463号“中图在线;CN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31353号“艾维邑动 AVAZU HOL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