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17178号“一诺德品YINUODE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69号
申请人:东海县伍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7178号“一诺德品YINUODE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一诺德品”、对应的拼音文字“YINUODEPIN”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68754号图形商标、第16527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