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73800号“中科驭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63号
申请人:中科驭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3800号“中科驭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91420号“中科有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证据与第35271341号驳回复审案件相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尾三个文字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