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690320号“乐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59号
申请人: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90320号“乐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95678号“乐米米LEM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77562号“乐米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77563号“乐米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060775号“乐米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