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4904号“A PLAGUE TALE
INNOC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58号
申请人:FOCUS HOME INTERACTIVE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4904号“A PLAGUE TALE INNOC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6633号“无邪INNOC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瘟疫传说:无罪”,未具有不良影响。商标局已核准多件与本案案情近似的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应予核准。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由文字“A PLAGUE TALE”“ INNOCENCE”上下排列组合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文字“INNOCENCE”,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曝光的电影胶片、数码相机、手提式摄影机、电视接收器用显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含有文字“PLAGUE”,中文可译为“瘟疫、灾害”,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形,因与本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第38类、第41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