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御SO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68174号“御SO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55号

       

      申请人:潍坊市亨泰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8174号“御SO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15095号“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67479号“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68514号“千锦 御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御堂”“SO”组合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SO”,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文字“御堂”,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