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06395号“刘罗锅盔 LIULUOGUOK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52号
申请人:罗长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6395号“刘罗锅盔 LIULUOGUOK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1377号“刘罗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04040号“刘罗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68373号“刘罗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刘罗锅”,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指定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文字“刘罗锅”,系清代著名政治家、书法家,传说因其背有些驼,故别称“刘罗锅”,文字“盔”通常指头盔。因此,申请商标文字组合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所指之情形,应不予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