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843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61号
申请人:龙芯中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4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8063号“佳烨JIA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26520号“俏龙儿BEAUTY LO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材料、荣誉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传真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声音复制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教学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学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教学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