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289672号“圣杞乐SHIEL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夏圣杞乐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慧佳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89672号“圣杞乐SH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889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枸杞;医用药草;医药用甘草;放射性药品;维生素制剂;外科用织物;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通知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至今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2006)银执字第148-5号执行裁定书;2、授权书;3、宁夏名牌产品证书;4、复审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证明;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产品包装照片;7、银行专用回单、发货单、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入库单、出库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宁夏沃福百瑞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枸杞;医用药草;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转让公告刊登于2017年10月6日第1570期《商标公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6日。
2、复审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复审商品项目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8891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0期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就本案而言,证据1、2可以证明申请人已被授权被许可使用“圣杞乐”“SHIELD”注册商标、申请号为200530016248.9和200530003888.6的外观设计专利。证据3、4、5等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6、7中部分证据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未体现时间,部分证据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但图片、发货单、发票等证据上体现的产品均为“圣杞乐 枸杞油胶丸”,并非是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枸杞;医用药草;医药用甘草;放射性药品;维生素制剂;外科用织物;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复审商品项目,我局不予采信。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