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27927号“三年二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41号
申请人:杭州三年二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7927号“三年二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3501号“三年一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14日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