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中亿宝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748142号“中亿宝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35号

       

      申请人:成都中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致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雄州新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变更前权利人:成都佰运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9日对第32748142号“中亿宝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第15788971号“中亿宝宝”已在商评字[2018]第0000233061号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宣告无效。本案争议商标属于被申请人在相同类别、相同标志的反复申请注册,以达到拖延时间和混淆消费者的目的。被申请人通过刻意模仿申请人的商标,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行为应予以制止。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1578897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以及相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成都佰运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于2020年1月13日争议商标名义变更为成都雄州新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举了第8792078号“中亿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引证商标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3、成都佰运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14年11月25日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5788971号“中亿宝宝”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对上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33061号《关于第15788971号“中亿宝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中亿家园”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成都佰运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088号行政判决,驳回成都佰运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33061号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在此期间,成都佰运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在第35类服务上分别申请注册第38358267 号“中亿宝宝mommy sweet”商标、第38350328 号“中亿宝宝康忙北鼻”,于2019年5月24日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8415305号“中亿宝宝”商标,于2019年9月23日在第35类分别申请注册第41226972号、第41201011 号“中亿宝宝”商标。于2019年10月25日成都雄州新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1881779号“中亿宝宝”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申请人虽然未明确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鉴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商标的模仿,以及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其归纳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之中。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中亿宝宝”与引证商标“中亿家园”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中亿”,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系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但是,由我局审理查明3可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3306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已经认定被申请人第15788971号“中亿宝宝”商标与申请人的“中亿家园”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诉讼,该裁定已生效。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仍反复在第35类服务以及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相近的“中亿宝宝”系列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