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SPIDER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015350号“SPIDERS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17号

       

      申请人:北京智源环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15350号“SPIDER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80037号“SPI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28651号“SPI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76291号“16 M SCUDERIA SPI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73161号“SPIDER POD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58810号“SPIDER CAMERA HOL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11605号“SPIDERCAM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169014号“SPIDER 4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956692号“SPIDER 4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284812号“SPIDER 4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320487S1号“SPIDER 4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320487号“SPIDER 4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416353号“SPIDER A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二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经使用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十、十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文字“STORE”中文可译为“商店”,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故其显著识别文字“SPIDER”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十一中,均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