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ANMA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59159号“CANMA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0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井田化妆品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159号“CANM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1127号“CANM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